棉纱统销税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统销棉纱实行从价计征的一种税。当时,为了促进棉纱生产,保证人民生活需要,防止私商投机囤积纱布、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平衡财政收支和稳定金融物价,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于1951年1月制定了《关于统销棉纱的规定》,一切公私纱厂的棉纱均由国营花纱布公司统购和分配销售。同年4月,财政部公布了《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 和 《棉纱棉布存货补税办法》,规定棉纱统销税以国营中国花纱布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为纳税人,在出售或第一次调拨棉纱时,依据统一牌价和6%的税率缴纳税款。1953年修正税制时,将其并入了商品流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