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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名。將罪犯於鬧市殺死示衆。起於西周,行于後世。西周時用於一般平民和無爵奴隸主,後世不限。《禮記·王制》:“刑人於市,與衆棄之。”《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同母異父相與姦,何論? 棄市。”《史記·秦始皇本紀》:“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漢書·武帝紀》:“四年冬,魏其侯竇嬰有罪,棄市。”後世無此名而有其實。《宣和遺事·亨集》:“徽宗道:‘賈奕流言謗朕,合夷三族,餘者皆令推入市曹,斬首報來。”《水滸傳》第六十二回:“今日午時三刻;解來這裏市曹上斬他(盧俊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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