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社会治安
安徽境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先后建立了许多革命区域政权。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有皖西地区的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抗日战争时期有淮北抗日根据地、淮南抗日根据地、皖江抗日根据地,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有江淮行署、皖西行署等地区。这些革命根据地和地区都建立了人民政权和治安制度、治安组织,维护着这些地区的社会治安。
治安制度 1930年4月,鄂豫皖苏区的六安六区制定了肃反条例。这是皖省人民公安工作最早的刑事法规。1931年10月,鄂豫皖苏区制定了《鄂豫皖边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其区别》,规定了苏区革命法庭的人员组成、程序和权限,看守和会见亲属制度等。1941年2月,豫皖苏边区联防委员会通过了《豫皖苏边区惩治盗匪暂行条例》,1943年1月,淮北苏皖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淮北苏皖边区惩治汉奸暂行条例》和《淮北苏皖边区处理违警案件暂行条例》。1949年6月,皖北行署下达训令,建立健全了解放区的公安机构,至9月,共建有72个县公安局,配备公安干警3548人,辖公安武装近7千人。同期,皖北行署和皖北军区还连续发布了三个关于惩治盗匪的训令和布告,皖北行署制定了《惩治盗匪暂行条例(草案)》。1949年6月和9月,皖北行署还先后发出通令,建立健全了公安机关的办案制度。
治安状况 在革命根据地,社会治安的重点是肃清反革命分子和反革命组织,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配合红军作战,打粮筹款,组织群众维持治安。1930年2月至1931年5月,霍邱县肃委会共惩办反革命分子、地主恶霸、会匪头目1031人,霍山县政治保卫局在不到2年时间内,惩办各类反革命分子近1000人。在群众维持治安方面,主要是组织童子团和赤卫队,站岗放哨,界边戒严。此外,革命根据地还注重开展侦探情报工作,监视地方豪绅、禁烟禁赌禁妓活动。在抗日民主根据地,社会治安的主要工作是锄奸反特、镇压武装暴乱、开展侦查和争取瓦解敌伪军、打击各种不法犯罪活动等。在解放区,公安机构随解放大军的推进迅速接管了国民政府警察机构,建立人民政权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