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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条约表示核准的文书,在国际上,又称为“赞同书”,按照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经核准后,属于双边的,由外交部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核准书或者以外交照会方式相互通知业已核准的手续;属于多边的,由外交部办理向有关保存国或国际组织交存核准书的手续。核准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instrument of appr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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