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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条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公约;条约ɡōnɡyuē tiáoyuē

【同】 都是名词;都指约定、协定;多用于文书名或标题。
【异】 “公约”可指多个国家(3个或3个以上国家)签订并遵守的某些政治性的或关于某一专门问题的协议文书,一般不用于两个国家之间。此外,还可指机关、团体、街道居民内部拟定的要求共同遵守的章程,例如:“爱国公约”、“卫生公约”;“条约”无此用法。[例]美国是北大西洋~签订国之一。“条约”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或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书;一般不用于个人或单位之间,适用范围不如“公约”广。[例]八国联军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

条约tiáoyuē

指国家之间签订的协议,内容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条约

(同)公约 契约

条约tiáo yuē

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有关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书。1844年7月3日《中美望厦条约》:“兹中华大清国、亚美理驾洲大合众国欲坚定两国诚实永远友谊之条约及太平和好贸易之章程,以为两国日后遵守成规。”1854年11月《遐迩贯珍》第十一号:“钦差接收条约,五日始有回音。”

古代名物 > 朝制類 > 文告契據部 > 文據 > 條約1
條約1  tiáoyuē

亦稱“條章”。相關各方共同協商製訂之文件。特指國家間簽訂有關政治、經濟、軍事或文化方面之權利與義務之文書。以條令形式約束各方遵守,故稱。《新唐書·南詔傳下》:“詔殿中監段文楚爲經略使,數改條約,衆不悦。”《花月痕》第四十七回:“卓然横刀危坐,唤黄事來進見,取出宣諭儀注,通市條約。”清·馬建忠《適可齋記·巴黎復友人書》:“且范斯法尼之會,諸國雖共訂條章,而西班牙與荷蘭另有孟斯德之約。”

条约tiáo yuēдоговóр; соглашéние; трактт; пакт

条约

条约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文化等方面,规定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缔结重要协议时使用的文书。它泛指国际间的一切协议,包括公约、协定、议定书、换文、联合宣言、宪章等。狭义的仅指政治性的、以条约为名称的国际协议,如同盟条约、互不侵犯条约、友好合作互助条约、边界条约等。条约由缔约国派代表经过正式谈判达成协议后拟定,经缔约国元首批准,按商定的日期、地点互换批准书后生效,在有效期内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其格式通常包括标题、序言、约文、结尾四部分。标题要写明条约的名称。如《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中日友好和平条约》等。序言要载明缔约国的国名、特命全权代表姓名和签订条约的目的。约文部分是条约的主体,要用严密、准确、简练的语言,分条款、分项目写明缔约国所达成的各种协议,所作的各种规定、说明和解释。条款的最后部分要写清楚条约的生效办法与日期; 条约的期限及终止办法; 对某些术语的定义或具体说明; 处理分歧的办法; 修订或修改条约的办法; 其他国家加入该条约的办法; 有关条约有效文本的具体规定; 条约的批准办法和批准书的存放; 向联合国登记以及其它规定等内容。条约的结尾部分是缔约国全权代表的签字 (有时盖章) 和签字日期与地点。

☚ 外交协议文书   公约 ☛
条约

条约

或称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间为规定相互关系或规定权利义务,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书面协议。缔约主体有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条约依据国际法缔结并受国际法调整。条约有各种不同的名称: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换文、宪章、宣言或声明、规约、公报等。国家缔约权一般都由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通常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他们委派的全权代表行使。1969年联合国通过的《条约法公约》,规定了缔约的程序和原则。

☚ 签证   协定 ☛
官府文书

官府文书

朱墨 方书 官书 文记 文奏 簿案
国家之间外交往来的文书:照会 说帖
一个国家通知他国并要求答复的文书:通牒(最后~)
国家间签订的文书:条约
旧时官府间的平行文书:关文 关子
机关互相联系的文书:公函
官府处理公事的文书:案(案牍)
官府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完成公差的文书:甘限文书
旧时官府对下属有所吩咐或勾取的文书:谕票
古代官府声讨、征召的文书:檄(檄书;檄文;文檄;陈琳檄) 露板 露版
紧急檄文:飞檄
征调军队的紧急文书:羽书 羽檄
用作凭证的官方文书:凭文
授予官职的文书:告词 告敕 官告 官诰 除书 除身 除目 任命书
直陈其事谘请裁答的官场文书:记事
朝廷发布的重要文书:高文典册 高文大册 高文大典 高文典策 高文典策 典册高文

☚ 契约   帝王文书 ☛

协议

协议

磋议
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协议:条约
协商签订的条约:协约
已订的条约:成约
订约,成议:成言
结盟的条约:誓(誓书;誓信) 盟契 盟载 款约 谋约
交战双方关于恢复和平的协议:和议
交战国商定的结束战争的条约:和约
几个国家缔结的关于某一专门问题的多边条约:公约
已达成的协议:成议
(协商制定的共同遵守的文件:协议)

另见:机关 国家 商量 谈判 意见 公文

☚ 协议   盟约 ☛

条约treaty

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条约不仅包括国家所缔结的协定,而且包括其他国际法主体(例如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等)所缔结的协定(参见条约主体)。在国际实践中,条约不限于书面协定,也包括口头协定(参见口头协定)。条约名称很多,但不影响各种名称的国际法律文件作为条约的性质。条约没有一定的格式,较正式的条约一般包含:名称、序言、正文(实质性条文)、关于形式事项的最后条款和签字等。但条约格式也不影响条约的性质,甚至有时是两个以上的文书所构成的,例如,换文(参见换文)。条约有各种各样的内容,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内容,但是条约的对象总的说来是当事各方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它们的行为规则。这些关系和规则的效力是以当事各方的意思一致为依据,从而构成当事各方之间的协议。同时,这些关系和规则必须“以国际法为准”,即受国际法原则、规则的支配。不受国际法原则、规则支配的协定不是条约,例如国家契约。参见[国家契约]。

条约

❶狭义指政治性的、以条约为名称的重要国际协议,如同盟条约、媾和条约、边界条约、互不侵犯条约、友好合作条约等。
❷广义指国家间关于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化、军事等方面规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的总称。除以“条约”命名的协议外,还包括公约、宪章、盟约、规约、专约、协定、议定书、换文等。条约的主体一般为国家,但有时也可以是国际组织。1969年维也纳联合国条约法会议通过了《条约法公约》,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和规则。

条约Treaty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之间为建立、改变或废除某些权利或义务而达成的协议。条约的内容可以包括签约国认为重要的任何项目,如贸易、移民、归化、战争及领土调整等。参见缔约权。

条约

107 条约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关系方面规定其相互间权利与义务的各种协议的总称,包括和约、公约、协定、议定书、换文以及宪章、规约等。狭义则指以“条约”二字为名称的国际协议,如同盟条约、互不侵犯条约、友好合作互助条约、通商航海条约、边界条约等。通常规定缔约国政治或其他方面比较重大的关系,签订的形式比较隆重,往往须由缔约国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并互换批准书后才能生效。

☚ 国书   宣言 ☛

条约

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设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广义的除以“条约”为名的协议外,还包括公约、盟约、协定、公报、联合宣言、宪章等。狭义的仅指国家间以条约为名的重要协议,如同盟条约、互不侵犯条约、和平友好条约、边界条约等。

条约

国际法主体间的协议的名称。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关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各种书面协议。见“和约”。

条约

条约

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条约包括条约、公约、专约、协定、议定书、换文以及宪章、规约等; 狭义的条约指国家间以条约为名的重要协议。条约的内容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于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以及法律等方面的相互权利与规定。条约的主体只能是国际法主体。当代国家法和国际缔约实践公认,国家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正在为民族独立进行斗争并已组成自己政治组织的被压迫民族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国际法的主体,它们都有缔约权。国家缔约权一般都有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通常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他们委派的全权代表行使。1969年5月23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的《条约法公约》(1980年1月27日生效),规定了正式的、完全形式条约缔结的程序和原则。

☚ 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条约加入 ☛

条约

条约

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国家间达成的契约。广义条约指国家间以书面协议文件形式达成的各种协议,公约、协定、议定书、换文、盟约、宪章、规约、决议书、宣言、联合声明、联合公报以至备忘录等。狭义条约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国际协议文件。这一含义的“条约”必定是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国际承诺,如和约、同盟条约、边界条约等等。条约可以是双边的或多边的;可以用国家元首的名义缔结,也可用国家或政府名义缔结。现在用国家名义缔结的条约更为普遍,但用国家元首名义缔结的条约最为正式。条约一般分以下各个部分: (1) 约名,条约的名称; (2) 约首,或称序言,可包括缔约各方的正式名称、条约宗旨和原则的综述、缔约各方所指派的全权代表的姓名和职衔、叙述“本权代表相互校阅全权证书,认为要善后议定下列各条”的文字等; (3) 约文,指条约的实质性条款,为条约的正文; (4) 约尾,或称最后条款,可包括条约的适用范围、签署、批准、加入、生效、有效期、如何自动延长或终止、关于“各方全权代表签署盖章以昭信守”的文字、地点、日期以及印章或签署。双边条约需保存一份签署的条约原件。每方在所保存的原件中享有在先权,即本国文字排在前页或左页,本国国名 (或元首和全权代表的姓名) 在序言或其它条文中排在前面,本国全权代表的签署签在上方或左方。由对方保存并享有在先权的原件称作“例版”。当条约是以两种或多种文字写成时,主权平等原则要求各种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 迎送   条约的批准 ☛
条约

条约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广义指不论以何种名称或形式出现的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国际协议,狭义将这些协议中相对于公约、盟约、宣言等而称为“条约” 的协议。
基本特征。
❶缔结条约的主体只能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
❷条约应以国际法为依据亦即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❸条约规定了国际法主体间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上的相互权利义务。
❹条约通常采取书面形式。
条约的种类和名称。按照缔约者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指规定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条约,契约性条约则限于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及交易; 条约还可分为执行性条约和处分性条约。前者的义务需持续履行,绝大多数条约属于这一类,后者的义务经一次履行即已完成,如领土割让条约。

☚ 公海   条约的缔结程序 ☛

条约

广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关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关系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的总称。除以“条约”为名的协议以外,还包括公约、协定、议定书、换文、宣言、宪章等。狭义仅指重要政治性的、以条约为名称的国际协议,如同盟条约、互不侵犯条约、友好合作互助条约、通商航海条约、边界条约等。

条约

treaty


条约

treaty


条约

treaty

条约

treaty; pact; covenant; pactum[拉]
~必须遵守。Pacts must be observed. or:Pacta sunt servanda.[拉]/草签~ initial a treaty/缔结~conclude a treaty/废止~denounce a treaty/加入~accede to a treaty/胁迫签订的~treaty concluded through coercion/定居~treaty of establishment/批准~ratify a treaty/破坏~violate (or undermine)a treaty/签订~ conclude (or enter into) a treaty/签署~sign a treaty/停止施行~suspend the operation of a treaty/退出~withdraw from a treaty(or a party)/违反~violate a treaty/修改~modify (or revise)a treaty /修正~ amend a treaty/终止~ terminate a treaty/遵守~observe a treaty/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 successive treaties relating to the same subject-matter(先订~ an earlier treaty)(后订~a later treaty)/保护~treaty of protection/保护关系~ treaty of protectorate/保证~ treaty of guarantee/边界~boundary treaty/单一文本的~single-instrument treaty/多边~ multilateral treaty /割让~treaty of cession/和平~(和约)treaty of peace/和平友好~treaty of peace and friendship/和平解决~treaty of pacific settlement/互不侵犯~ treaty of nonaggression; mutual nonaggression treaty/互助~treaty of mutual assistance/华沙~Warsaw Pact/秘密~secret treaty/契约性~ contractual treaty/地区互助~ regional treaty on mutual assistance/双边~bilateral treaty/三边~tripartite treaty/司法协助~ treaty concerning judicial assistance/通商航海~ 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现行有效的~treaty in force/引渡~treaty of extradition/友好睦邻~treaty of friendship and good neighbourliness/友好通商~ treaty of amity and commerce/造法性~law-making treaty/中立~treaty of neutrality/《中俄睦邻友好合作~》 Treaty of Good-neighborliness,Friendship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Russian Federation/解释~的通则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的保管deposit of treaty/~的保留reservation of treaty/~的当事国party to treaty/~的登记registration of treaty/~缔结程序procedure of conclusion of treaty/~的核准approval of treaty/~的继承 succession of treaty/~的加入accession to treaty/~的接受acceptance of treaty/~的解释interpretation of treaty/~的广义或狭义解释broad or narrow interpretation of a treaty/~的善意解释interpret a treaty in good faith/~的批准ratification of treaty/~的签署signature of treaty/~的生效entry into force of treaty /~的时效period of validity of treaty/~的无效invalidity of treaty /~的效力effect of treaty/~的修正与修改amendment or modification of treaty/~的终止termination of treaty/~之不溯既往non-retroactivity of a treaty/~之领土范围territorial scope of a treaty/~之生效entry into force of a treaty/~之失效invalidity of a treaty /~之适用application of a treaty/~之暂时适用provisional application of a treaty/~之效力及继续有效validity and continuance in force of a treaty/~保存者(保存机关)treaty depositary/~保证treaty guarantee/~草案draft treaty/~集treaty series /~的替代substitution of treaty/~关系treaty relationship/~法treaty law/~法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形成的国家treaty made state/~义务treaty obligation/~规定treaty provision;treaty stipulation/~措词treaty wording/~口岸treaty port(亦称通商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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