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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村社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村社制

村社制

金元时期汉族地区的基层建制。金代的村社制以 “保伍法”为基础,五家为邻 ,五邻为保。而村寨则以自然聚落为主,设里正一人,又三百户以上之村社设主首四人,二百户以上设主首三人,五十户以上设主首二人,五十户以下设主首一人,主首辅佐里正巡警盗贼。京府、州、县郭下则仿村社设坊正,寺观则设纲首。凡里正、坊正皆负责调查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立学兴教,又每村坊按财富取十分之三富户,平均出钱百贯以下,雇募强力并有资抵保者充当壮丁,维持治安,每次不超过一年。元代村社制,以自然村为基础,每五十户立一社,择年高通晓农事者为社长,增至百家者,另设一社,不足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城郭设立社巷长。元代中后期村社制被乡都制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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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制

村社制

元代乡村组织机构和权限划分。元初北方民间有“锄社”的互助组织,“以十家为率,先锄一家之田,本家供其饮食,其余次之,旬田之间,各家田皆锄治”,“间有病患之家,共力锄之,故无荒秽,岁皆丰熟” (《农书》卷三《农桑通诀·锄治篇第七》)。至元七年 (1270年),元政府下令在汉地立社,规定: “县邑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选年高通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元史·食货志一》)另外,二十家编为一甲,甲有甲主,以蒙古人和色目人担任。社长有权监视居民的经营、活动、衣着、饮食、交游、勤惰等等,有权给居民服劳役及除籍等处分。甲主负责催收赋税徭役,维持治安。村社制后遍行南北各地,一方面在组织宣传生产上起了积极作用;另方面与里甲制并行,成为元朝统治和剥削农民的农村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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