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材料价差调整系数以工程所在地区的材料现行实际价格与中心地区材料预算价格进行分析比较,计算出的价差调整系数。为准确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必须根据本地区市场材料价格的变化情况,定期测算材料价差系数,其目的是调整工程预算,使之合理地反映工程造价。其计算公式为: 
为调整预算方便,往往以工程直接费为基数综合计算其价差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价差系数编制原则: (1)按地区规定的材料预算价格,根据本地区工程分布、材料消耗比例,综合制定材料价差系数,调整地区材料价差以便正确确定工程造价。 (2)材料预算价格根据物价变化情况,每隔3至5年制定颁发一次,各地区材料价差系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由于物价改革或某些政策性原因,对部分材料价格变化较大,且大幅度影响工程造价,可以随时调整。 (3)工程建设项目,均执行本地区的统一预算价格,计算价差要使用工程所在地区的价差系数,不得另行计取任何其他费用。 (4)测算地区材料价差系数涉及到的工程类别、各种材料消耗比例,这些要在本地区上年度基建统计报表和下年度基建计划中确定。 (5)地区材料价差系数,应以国家权利部门批准的产品出厂价格或市场价格,按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制订。议价材料的价差不纳入系数内。 各地区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应本着什么材料有价差(包括正负差)就调整什么材料价差的原则进行。 (6)价差系数的组成,要方便于系数再调整和灵活使用。各地区可根据工程分布及材料供应条件,对同一材料可制订一个或几个系数并明确使用区域和使用对象。如国拨材料系数,市场采购材料系数,地坪材料系数等。 (7)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燃料、电力、各种钢模板、钢木脚手杆、板及其绑扎、卡料具等的价差也要纳入材料价差系数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