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旺一等累犯窃盗案
此案发生在明代直隶镇江府金坛县。正德十六年(公元1510年)六月,李旺一与其父李通两人初盗左廷章家小麦、豆油。金坛县判处其父子各减等徒罪,刺右小臂。嘉靖二年(公元1523年)六月初八日,李旺一又盗靳恂糯米、锡盆等物。金坛县判处其减等徒罪,刺左小臂。嘉靖三年(公元1524年)二月三十五日,李旺一又与其父李通凿墙进入谭浩家,盗取盐、米等物。事发后李通在监中死亡。金坛县判处李旺一窃盗三犯绞罪监候,转详刑部。会审中认为,李旺一从小随父偷盗,属愚民无知。其父已死狱中,其本人情罪“委有可矜”。故奏请皇帝减等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