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李山儿发遣案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李山儿发遣案 李山儿发遣案本案发生于道光五年(公元1825年)。李山儿系奕贝勒府护卫双泰的家丁,旗人。因醉酒滋事,被双泰出具印文,以不服管教为由,呈送发遣。江西司审办此案,将李山儿依例发遣至打牲乌喇,并以李山儿之母刘氏双目俱瞎,家无次丁为由,拟将李山儿削除旗籍,摈出府外,照“犯亲笃疾”例枷责释放,准其存留养亲。刑部复核时认为,“王府咨送包衣人发遣,其父母老疾”例内并无准其留养的明文规定。李山儿既经双泰呈送,自应将其照例发遣。但考虑到其母刘氏双目俱瞎,家无次丁,如将李山儿发遣到打牲乌喇,则其母将孤独无依,其情可悯,江西司依例将李山儿枷责发落,准其留养的判决是“衡情酌断,尚属允协”,比较妥当。但刑部认为不应销除李山儿旗档,“应将该犯仍交本旗领回,倘再酗酒滋事”,可再送呈发遣,不准其留养。刑部将上述意见上奏皇帝,得到批准。以此结案。 ☚ 刘明拐卖妇女案 过继之子与孀媳婚配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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