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国家行政机关在对被行政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赔偿之后,对于有过错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回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行政机关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实施致害的行政侵权行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心理状态。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侵权行为主观上无过错,或者因知识欠缺、经验不足,能力有限,又尽了一定努力而造成侵权损害的,行政机关就不能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应免予追偿。追偿权的设立对于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违法乱纪,督促其善尽职守,避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畏惧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敢勇于行使职权的情况发生,提高行政效能都具有重要作用。 追偿权保险合同中的追偿权,是指在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条款的有关规定处理了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赔偿之后,有权把自己置于投保人的地位,获得投保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投保人的名义对第三者提出诉讼、索赔,直至获得应有的补偿。保险人的这种权利叫做“代位”或“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根据代位追偿权所应收回的款项,仅以他已赔付损失的数额为限,其超过部分应退还给投保人。 [参]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