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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1994年1月,重新颁布《森林法》。该法律第3条规定,乌克兰的森林是国家的财富,应按其用途和特点发挥重要的生态(水源涵养、防护、卫生保健、游憩)、美化、教育和其他作用,可以进行有限的开采,但应受国家监督和保护。并规定,森林归国家所有,但是可以委派给森林使用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国家森林企业担负著代表国家管理全国所有森林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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