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下放制行政组织类型中中央集权制的一种形式。上级行政机关将某些行政事务的决定权移交给下一级的行政机关,由下一级的行政机关就地决定,以减轻负担,加快行政事务的处理过程。在这种组织形式中,下级行政机关只是作为上级机关的地方机关被授权处理事务,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国家是唯一的行政主体。一般采取两种形式: (1) 垂直式的权力下放。中央各部将决定权的一部分下放于地方上的直属机关,各部和地方的直属机关保持直接联系。(2)水平式的权力下放。中央各部下放的权力集中于地方行政长官,中央各部和地方的直属机关的联系必须通过地方行政长官,以保证中央在地方上的各项行政协调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