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1962—安徽寿州人 安徽省长丰县书画协会理事。 别名:方心斋主人、循利 权力;权利quánlì quánlì【同】 都是名词;都指按法律,按道理可以使用或享有的权限;都是中性词;都兼用于书面语和口语;都能作主语和宾语。 【异】 “权力”侧重指权柄、职权、行使支配活动的资格;多为政府、职能部门、政党组织所掌握,有大小之分。[例]各级领导干部应正确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利”侧重指依法所拥有的权益;是广大公民、家庭成员、单位员工、消费者(顾客)所具有的,适用范围很大;可构成“争权夺利”的固定短语。[例]所有公民的~都受法律保护。 【反义】 权利—义务 权利quánlì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利益 △ 受教育的~。 【同】权益 【反】义务 【注意】 参见上条“权力”的提示。 权利quánlì〈名〉公民或法人依照法律行使的权力和享有的利益:权利平等│享有权利。 【同义】权力│权益。 权利quánlì【释义】 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
【色彩】 中性。
【近义】 权益。
【反义】 义务。
【扩词】 公民的权利︱保护权利︱剥夺权利。
【造句】 ❍ 每一个公民的~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 我们要加强九百六十万平方千米国土的防御,谁能剥夺我们正当的自卫~? 权力;权利;全力◉ 权力quánlì 名 ❶政治上的强制力量。〈例〉~下放/ 国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机关。〈近〉权柄/ 权势。 ❷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例〉行使人民代表的~/ 封建时代,君王拥有至高无上的~。〈近〉职权。 ◉ 权利quánlì 名 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应享受的利益(跟“义务”相对)。〈例〉维护~/ 享受~/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 每个公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近〉权益。〈反〉义务。 ◉ 全力quánlì 名 全部力量或精力。〈例〉~以赴/ 竭尽~/ 家里人有急难,亲友们~支援。〈近〉尽力。 权利quanli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保护公民的正当~|受教育是人们享受的基本~之一。 权利(同)权力 权益 (反)义务 权利quán lì指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利益。1864年丁韪良译《万国公法》第一卷:“诸国之公法,不审战者理之曲直,助之之国攻敌,即可享交战之权利。”1878年汪凤藻、凤仪译,丁韪良鉴定《公法便览》卷一:“既有一国,即有一国之权利。” 权利;义务○权利quán lì(名)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基本~|合法~|恢复~|保留~|有充分的~|神圣不可侵犯的~。 ●义务yì wù(名)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兵役|~教育|公民的~|社会~|尽~|承担~|工会会员的~|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 权利←→义务quán lì ← → yì wù权利:法人或公民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 义务:法人或公民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 【例】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区老先生道: “中国人的生活,无非是为家庭作牛马,尤其是为父母妻室儿女。到了你们这一代,慢慢的出头了,对父没有多大的责任,夫妻之间,少数的已能权利义务相等了。至于对儿女的责任,恐怕你们比老婆轻不到哪里去。最不合算是我们这五六十岁的人,对父母是封建的儿子,对儿子呢,可要作个民主的老子。要说拉一辈子包车,还是我吧?”于是大家都笑了。(张恨水:《魍魉世界》) 权利 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反映社会关系性质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按照权利相应义务的范围,分绝对权利与相对权利;依权利发生的因果关系,有原权和补救权;按权利之间固有的从属关系,分为主权和从属权利等等。不论哪一种权利都是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由法律所确认并为法律所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可依法以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的补偿。 ☚ 紧急状态 公共事务 ☛ 权力 权力柄 棅 权衡 事权 印信 权柄,权力:权(~利;利~;人~;法~;神~;族~;夫~;全~;放~;弃~) 事柄 权力范围:权限 权力和职能:权能 权力和责任:权责 权力和势力:权势 权力,权势:势 权力大:权大(~于法) 权重(~望重) 权力大威望高:权重望崇 权力大而官品低:权重秩卑 权力极大:权倾天下 权倾中外 权倾朝野 下级的权力比上级大:指大于臂 臣子的权力大于国君:胫大于股 权力分散不集中:政令不一 权力小:权轻 地位低,权力小:人微权轻 权力平等:平权(男女~) 彼此地位或权力平等:平起平坐 事权不统一:一国三公 有卓越的才干而没有可以施展才能的权力:有斧无柯 权力削弱:轻权 失去权力:失势 失权 丧权(~辱国) 鼠虎 夺柄 丧失权力:大权旁落 太阿旁落 事柄旁落 旁落大权 大柄旁落 君主为臣下挟持,大权旁落:缀旒 缀斿 缀游 将付予臣下的权力收回:夺印 (政治上的强制手量:权力)
另见:权势 权术 享有 掌权 ☚ 权力 各种权力 ☛
权衡 权衡秤(秤提) 权量 轻重 权衡度量:权度 考虑主次、得失、重要和非重要等:权衡轻重 比权量力 权衡重轻 权其轻重 权衡时机和实力:较时量力 考虑办一件事的得益和损失:权衡得失 权衡利害:权利 衡量有利和有害的方面:权衡利弊 权衡局势:权称 (衡量、考虑:权衡) ☚ 考量 取舍 ☛
权利 权利权(版~;债~;弃~) 势物 财产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产权 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地权 经济上获得利益的权利:利权 民众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民权 人和群体在社会关系中应享有的平等权利:人权 妇女在社会上应享有的权利:女权 法律规定的权利:法权 公民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人身、政治等方面的权利:公民权 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权益 天赋的权利:赋畀 特殊的权利:特权 放弃权利:弃权 权利外溢:露巵 (公民依法行使的权力和利益:权利) ☚ 各种权力 政权 ☛ 权利“义务”的对称,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也可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公民权利由法律规定或确认,并为法律所保护。权利是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公民有权依法去实现某种行为或不作某种行为;也有权依法要求国家、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去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使本人得到某种利益或者实现某种愿望。权利是指法律允许公民可作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因而公民的权利既可享受,也可放弃。公民的基本权利由宪法规定,一般权利由普通法规定。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只对其成员有约束力,但不具有法律意义。关于权利的实质,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有过很多不同的论述。影响最大的权利学说是17至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格劳秀斯、洛克等人所主张的“天赋人权论”,亦称“自然权利说”。认为在文明社会产生以前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具有天赋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不可剥夺也不可转让。当这种权利受到统治者破坏时,人们有权推翻其统治,恢复自己的“天赋人权”。他们关于权利的观点鲜明地体现在资产阶级一些著名的政治纲领和宪法性文件上。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都具有天赋人权,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国人权宣言也把这种天赋人权规定为“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四项权利。这一学说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作用。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并且常常是相对的。就个人而言,既享有权利,同时又要承担义务。就双方而言,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历史发展看,本来在原始社会里,就根本不存在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问题。只有在剥削阶级社会才存在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现象。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在法律上确认公民有广泛的权利,而且提供物质和法律保障。中国宪法把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规定在条文中。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1)按照权利反映社会关系的性质,可分为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文化权利等。(2)按照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3)按照权利发生的因果关系,可分为原权和派生权(或称救济权)。(4)按照权利之间固有的从属关系,可分为主权和从权。
权利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义务相对应。指法律对行政法主体能够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按权利所反映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可以将其划分为:政治权利、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等。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习惯上指与行政管理机关相对一方的权力和利益。行政法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容任何人侵犯,受到非法侵害的,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取得补偿。 权利“义务” 的对称。 ❶又称 “社会自由”,“直接社会权利”。社会普遍认为正常的某种行为的自由。是客观的社会规律、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活动以及其他条件直接作用的结果,一般由习惯、道德等社会规范确认。它是法律权利的直接基础和社会内容。 ❷“法律义务”的对称。又称“法律权利。”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并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的尺度。可以按宪法和各法律部门作出具体划分。法律权利有鲜明的阶级性,它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是国家对一定社会自由的确认。权利与义务不可分,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对应的,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 权利 权利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义务相对应,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法律权利的存在。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即权利只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统治阶级利用法律确认人们的某种权利,并赋予它以法律上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剥削阶级的法往往公开剥夺被剥削者的权利,或者使法律上确认的权利对劳动者徒具形式。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在法律上确认公民具有广泛的权利,而且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政治上和物质上的保障,体现了权利的真实性。 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密切相联的,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例如根据合同法规定,成立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法律规范只是以一般的形式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条件,确定了这些主体的权利能力的范围。这种规定只有在各种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成为现实,即必须和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构成具体的法律关系时,这种一般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成为生活中的现实。 公民权利的分类。 ❶依据公民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属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一般民事权利。前者如各项政治和社会的自由权利,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后者如财产权等。 ❷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 ❸依据权利发生因果联系,可以划分为原权和派生权。原权指基于法律规范之确认,不待他人侵害而已存在的权利,又称第一权利; 派生权指由于他人侵害原权利而发生的法律权利,也称第二权利。 ❹依据权利间固有的相互关系,可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指不依附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指以主权利之存在为前提的权利,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从属于主权利的存在,如抵押权等。 ☚ 法律关系 义务 ☛ 权利 权利义务的对称。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主体) 的物质、精神及人身等利益在宪法和法律上的反映、体现和保护。权利的本质反映的是个人、社会及他人的利益关系。依法享有权利的法律关系参与者是权利的主体。权利主体通常包括: 公民、法人、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组织、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不同标准,权利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根据权利的来源和授予对象的不同,分为公民权利和国家公务员权利。公民权利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授予公民的,公民权利是全部权利关系中的基础和核心。国家公务员除享有公民的权利外,还因其担任公职与国家发生法律关系,国家赋予其某些特权以保证其履行职责。(2) 根据权利的性质不同,分为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等。政治权利指与公民政治活动有关的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参加国家、社会、经济、文化事务的管理和担任公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指与公民的社会经济生活有关的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社会救济权,受教育权,从事科学研究、文化创作权等。人身权指与公民人身、人格有关的权利,如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男女平等权,等等。(3) 根据确定权利的法律规范类别的不同,分为宪法权利,民事权利,刑事权利,行政法上的权利。宪法权利是由宪法或者宪法性的法律所确定的权利。民事权利是由民事法律所确定的权利。刑事权利是由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所确定的权利。行政法上的权利是行政法律规范文件所确定的权利。此外,还有将权利分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利己权利、利他权利和利社会权利,等等. 权利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更新和变化,当代世界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一些新的基本权利,如禁止歧视、秘密权、私生活保障权、庇护权、选择国籍权、结婚权、平等就任公职权、劳动权、选择职业自由权、平等工资权、参加工会权、罢工权、休息权、学术自由权、艺术自由权、参加文化生活权、享受科学进步利益权、个人免受行政行为侵犯权、少数民族和少数社会集团受保护权,等等。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8岁以上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 人格尊严权;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权; 申诉权和获得赔偿权; 劳动权; 休息权,获得社会保障权; 受教育权; 进行科研和文艺创作权; 男女平等权; 婚姻、家庭及妇女儿童受国家保护权等。 ☚ 地方性法规 休息权 ☛ 权利“义务”的对称。 ❶指法律上的权利,即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义务),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法院、行政机关) 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其权益。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剥削阶级的法律公开剥夺被剥削者的权利,或者使法律上的权利对劳动者只是徒具形式,权利与义务是分离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在法律上确认公民有广泛的权利,而且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了政治保证和物质帮助,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资产阶级法学家有的认为权利是法律所保障的自由; 有的认为权利是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指法律许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资产阶级法学家还依公法、私法的关系,把权利区分为公权(包括国家公权和公民的公权)和私权(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等); 或依照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而分为对世权(对物)和对人权; 依权利的相互关系分为主权和从权;等等。但无论何种说法都竭力回避权利的阶级性质。 ❷泛指社会组织规定的权利。如党章、团章规定其党员、团员的权利。各种社会团体的章程规定其成员的权利。 权利由法律、某种社会组织的章程或社会公德所赋予人们的可以体现自己意愿、满足一定目的的行为规定和要求。人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相对应的是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他人的行为妨碍和阻止权利人的权利的实现、侵犯和损害了其权利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法律机关或社会组织对其权利进行保护。根据不同划分,权利分为国家权利、民族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行政权利、刑事权利、民事权利、司法诉讼权利等;在民事权利中,分为绝对权(所有权)和相对权(债权)、主权利和从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等。 权利“义务”的对称, ❶指法律上的权利,即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义务),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法院、行政机关) 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其权益。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资产阶级法学家有的认为权利是法律所保障的自由; 有的认为权利是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他们还依照公法、私法的关系把权利区分为公权和私权; 或依照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而分为对世权和对人权;依权利的相互关系分为主权和从权等等,法律上的权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剥削阶级的法律公开剥夺被剥削者的权利,或者使法律上的权利对劳动者徒具形式,权利与义务是分离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在法律上确认公民有广泛的权利,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而且还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了政治保证和物质帮助,体现了权利的真实性。 ❷泛指社会组织规定的权利。如党章、团章规定其党员、团员的权利,各种社会团体的章程规定其成员的权利。 权利 权利(一)权势与货利。《盐铁论·禁耕》:“夫权利之处,必在深山究 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 (二)法律上的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利益。它包括:反映社会关系性质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按照权利相应义务人的范围,分绝对权利与相对权利;依权利发生的因果关系,有原权和补救权;按权利之间固有的从属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等等。不论哪一种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由法律所确认并为法律所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可依法以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的补偿。 (三)泛指社会组织规定的权利,它不具有法律的意义,只是某组织所赋予其成员的在该组织内从事各种活动的权利。如工会组织章程中所规定的工会会员的权利等。 ☚ 权力意志 权利法案 ☛ 权利 权利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也可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公民的权利由法律规定或确认,并为法律所保护。公民有依法去实现某种行为或不作某种行为,也有权依法要求国家、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去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使本人得到某种利益或者实现某种愿望。权利是法律允许公民可作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因而公民的权利既可享受,也可放弃。公民的基本权利由宪法规定,一般权利由普通法律规定。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分类。(1) 按照权利反映社会关系性质,可分为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文化权利等。(2) 按照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3) 按照权利发生的因果关系,可分为原权和派生权 (或称救济权)。(4)按照权利之间固有的从属关系,可分为主权和从权。 ☚ 义务行为 从权利 ☛ 权利 权利“义务”的对称。 ❶指法律上的权利,即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 它表现为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当权利受到损害时,国家依法以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的补偿。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又是密不可分的,一般地说,权利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即承担有相应的义务。 ❷泛指社会团体规定享受的利益和允许行使的权利。各种社会团体的章程,都对其成员的权利有所规定。 ☚ 公民、公民权、公民法 责任 ☛ 权利right 权利right(见“权”) 你有什么~这样做? What gives you the right to do so?/被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的~right to recognition as a person before the law/参与治理的~right to take part in government/担任公职的平等~right of equal access to public service/动物~animal rights/公民的基本~和义务the fundamental rights and duties of citizens/公民~civic rights/合法的自由和~lawful freedoms and rights/婚姻和成立家庭的~right to marry and to found a family/获得公正审判的~right to a fair trial/获得物质帮助的~right to material assistance/经济~economic rights/劳动~ rights to work/民主~democratic rights/取得赔偿的~right to compensation/上诉~right of appeal/社会~social rights/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right to life,liberty and security of person/受教育的~right to education/同工同酬的~right to equal pay for equal work/文化~ cultural rights/享受平等和公正待遇的~ right to equal and fair treatment/享有国籍的~right to a nationality/休息的~right to rest/法律产生的~right ex lege/受法律保护的~right in court/申请宪法~保护令的~ right of amparo/组织和参加工会的~right to form and join trade unions/享受卫生保健的~right to health/担任公职的~ right to hold public office/享受休息和闲暇的~right to rest and leisure/有效的司法补救方法的~right to an effective judicial remedy/拥有财产的~right to own property/由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审判的~right to a fair trial and public hearing by all independent and impartial tribunal/在未经证实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的~ right to be pronounced innocent until proved guilty/政治~political rights/组织和参加工会的~right to form and join trade unions/~的滥用abuse of right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