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饰质料禁忌清代满族服饰质料有严格规定,不得越章滥用。五品官以下不得用蟒缎、妆缎、貂皮、猞猁狲皮等。八品官以下不得用大花缎、纱及白豹、天马等皮。奴仆、优伶、皂隶不准用纺、丝、绸、绢、缎、纱、绫、罗及各种细毛,冬帽不得用貂皮。顺治三年 (1647) 覆准,庶民不得用绣缎; 满洲家人不得用锦绣蟒缎、妆缎。康熙元年(1662) 题准,军民等不得用蟒缎、妆缎、金花缎、片金缎、倭缎、貂皮、猞猁狲皮、狐肷。十一年(1672) 题准,举人、贡生、监生、生员不得用貂皮、猞猁狲皮、白豹皮、蟒缎、妆缎、金花缎。护军领催、未入流笔帖式不准用狐肷、缎、纱及缎靴,靴上不得缘绿斜皮。革职者不得用貂皮、猞猁狲皮、蟒缎、妆缎、金花缎。僧、道除袈裟法衣外,服与民同。十二年 (1673) 题准,军民书吏、外郎不得用狼、狐皮,冠不得用貂缘饰。乾隆二十年(1755)定,各衙门舆隶等役及民间奴仆,长随不得用缎纱及各种细皮,违者治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