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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父母子女关系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以血缘为纽带建立起来的一种十分亲密的人际关系。天然的遗传关系使亲子关系充满了骨肉深情和纯洁、无私、深沉的爱。亲子关系具体体现在抚育和赡养关系上,而抚育、赡养关系又以天然的骨肉之情为基础。抚育、赡养体现了亲子之间恩惠与报答,同时也是为社会尽责,以保证社会的世代传递。亲子之间这种责任关系主要是在骨肉情感推动下发生的,是出于双方的意愿。情感体验的深浅与意愿倾向的强弱决定着亲子之间责任履行的状况。现代社会中,父母与子女关系应该是平等的关系。父母不仅要抚养和教育子女,也要尊重子女;子女要尊重父母,扶助和赡养他们。这种双向关系处理得当是家庭稳定、和谐、幸福的重要保障。父母子女关系主要表现两方面:其一,儿童抚养过程中的关系。马克思曾说过,还有什么比父母心中蕴藏着的情感更为神圣的呢。父母的心,是最仁慈的法官,是最贴心的朋友,是爱的太阳,它的光焰照耀着凝集在我们心灵深处的意向。在抚育过程中,父母深沉的爱是子女受到精心照料、身心得到健康成长的最重要的因素,特别对孩子个性发展、智力开发等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据研究,一些孩子之所以患有孤独症,就是因为在其成长过程中,与父母之间关系上存在严重缺陷有关。婴儿如果缺乏一定的身体接触、爱抚等母性养育行为的体验,就会导致缺乏面部表情,不苟言笑都缺乏依恋母亲的行为(有时也有离不开母亲的相反情况),语言发展不正常,视线不集中,不会玩耍,动作、行为奇异,缺少身体的自然活动等等症状。对这种孩子进行治疗的灵丹妙药就是设法弥补亲子之间联系的不足。治疗初期以增加母子之间的互动为重点,母子之间身体上的接触,特别是以母子之间的对话为相互联系的中心内容,借助语言进行母爱的传递。实践证明,这种治疗方法还是很有效的。特别是对于那些除了命令孩子做这做那或禁止孩子做这做那外,不大与孩子讲话的父母来说采用这种办法尤为有效。随着亲子互动的日常化,孩子的表情会日益丰富起来,说话动作也有了系统的性质。例如,孩子睡觉时,母亲陪睡,并给他拍背、唱眠歌、讲故事,这对治疗孩子的孤独症及其他心理疾病有明显的效果。可见,在父母与子女关系上,子女对父母的依恋,对与父母的互动的需要,就象对阳光和空气那样重要,直接关系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其二,家庭教育过程中的关系。家庭教育也是一种社会教育,是传递社会文化,按社会期待塑造合格社会成员的一种社会过程。但家庭教育又不同于其他社会教育形式,它是在亲子之间的情感推动下实施的教育,这种教育是潜移默化的力量,是深刻而强大的。亲子之间的情感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表现为:父母对于子女的情感往往是通过对子女能够健康成长,将来有所作为的深切期望及养育行为表现出来的,情感越深,期望越强烈,养育越尽心尽力,情感表达方式越恰当,越能起到激励、引导子女奋发向上的作用;反过来,子女对父母的情感也影响着他们从父母那里接受社会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时的态度,情感越深,越能自觉地通过父母言行来领会、掌握这些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总之,父母子女关系是渗透着浓厚的情感因素的关系。

☚ 夫妻关系   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

父母子女关系

又称“亲子关系”。法律上指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基于子女出生而发生的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一般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基于收养、结婚等而发生的为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可因收养或婚姻的解除而终止。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和子女互有财产继承权。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又称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指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总和。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也可因收养而发生。前者称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双方在血缘上的直接联系为根据; 后者称为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收养的法律效力为依据。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死亡而终止,198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29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则可因收养的撤销和解除而终止。
中国古代的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封建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以孝道为本。父母对子女握有主婚、教令、惩戒等权。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都得不到保障。在宗法家族制度中,母的地位“亲而不尊”,有 “夫死从子” 的规定。封建的礼、法特别强调男女,嫡庶之别,子和女的家庭地位很不平等,庶子的地位远较嫡子低下。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主要有嗣女、嗣子和养父母、养子女两种。外国古代法中有关亲子关系的规定,都以家族、父母为本位。罗马法中规定有家父权,未脱离这种权力的子女处于他权人的地位。欧洲中世纪各国的亲子法,也以维护父权为根本宗旨。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才对父母子女关系间的权利义务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划分。当代各国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除对子女的出生、姓名、父母子女间的抚养等问题有具体规定外,还特别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亲权。
1981年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对父母子女关系作了全面的法律调整:
(1)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对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则以子女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为限。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为了加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婚姻法》 第17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的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由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父母有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需要从事与其年龄不相称的经济活动时,应当由其父母代理,或取得父母的同意。
(2)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 父母与子女之间,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因虐待、遗弃情节恶劣而构成犯罪的,须按1997年 《刑法》 有关规定予以制裁。
(4) 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财产的权利。在父母离婚时,应妥善解决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

☚ 夫妻财产制   非婚生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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