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体物”的对称。存在于一定的空间、可以为人的感官所触知的物质资料。源于罗马法上对物的一种分类。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奥地利及荷兰等国民法中均用此概念。德国和日本民法典还明文规定,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仅限于有体物。但瑞士、南朝鲜等国的民法典则将水力、电力之类无形的物质也视为“物”。中国法律设有明确提出 “有体物”这一概念。但在中国法律和实践中在提及所有权客体时经常使用 “财产”的概念,学者普遍认为这一概念与有体物是相同的。
有体物
“无体物”的对称。具有一定形态的物。除有体物以外的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权利都称作无体物。这种依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否具有一定形态,将物区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分类方法始于罗马法。《德国民法典》采用有体物即物的概念,将无体物排斥在物的概念之外。我国的民法教科书在很长的时间里,也都没有将有体物和无体物写入物的分类中。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交易客体被大大扩大了,许多原本不是交易对象的如土地使用权、股票、债券等都成为了交易的对象,尤其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如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也具有了交易的价值。无体物虽不具有物理形态,却能被权利主体支配、控制,能满足人们的特定需要,应当将其与有体物一起,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当今无体物的概念已被法学界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