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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圈地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圈地

 清入关初期,为满足满族贵族的土地贪欲,安置“东来将士”,在京畿和北方地区进行了疯狂的土地掠夺。从顺治元年十二月至康熙八年(1645年1月~1669年)前后三次颁布圈地令,进行了大规模的圈占,总额高达166 794顷。开始宣布只是圈“近京各州县无主荒地及前明皇室勋戚所遗留庄田”;但后来完全不受此限,实际圈占了大批民田。虽曾给以补换,但换给的多是离京较远的“盐碱不毛之地”。很多州县民田大半被圈,如房山县被圈者70%,永清被圈者80%,固安则更高达90%。不仅圈占土地,而且还占有其他财物。史载:“圈田所到,田主登时逐出,室中所有,皆其有也。”被圈农民流离失所,或逃亡口外,或远走河南,更多的则是沦为满洲贵族和八旗旗丁庄田上的庄客,备受八旗庄头的剥削和蹂躏。圈地不仅使京畿和北方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激化了阶级矛盾,迫使农民不断起义;而且也引起了统治阶级内部,特别是满汉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加剧,大大影响了清政权的巩固。因此,清政府不得不连续下令停止,但屡禁无效,直至康熙八年(1669年)才正式宣布停止圈地,并规定:凡本年内所圈旗地,一律立即退还汉民,另由山海关、张家口等处荒地抵补。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再次谕令:民间田亩“自后永不许圈”,用以缓和阶级的与民族的矛盾,巩固自身统治。

圈地quāndì

圈占土地:满人入关,皇帝至八旗兵丁,争相圈占土地,总称官庄:“从哪儿搬出来的?”“京西。那儿~搬出来了。”(陶勉《鸭绿江三百年》)

区域

区域

区(山~;边~;老~;富~) 营(营宇;营域) 圈(~地) 带
地区,区域:
古代区域单位:
海的区域的简称:海域
海的某一区域:海区
一国所属的海域:领海
靠近陆地的海域:近海(~作业)
沿海地区或沿海海域:海疆
积雪的区域:雪界
终年积雪区域的界线:雪线
限定的区域:限域
防守的区域:防区 防地 防次
为便于执行战略任务而划分的作战区域:战区
广大的地域、区域:
荒远的区域:荒徼
管辖的区域范围很广:跨州连郡 跨州兼郡
(地区范围:区域)

另见:地区 范围

☚ 地区   偏僻 ☛

占地

占地

占据地盘:据地
各自占据一方:蜂房蚁穴
划定界限并占地:圈占
 满族统治阶级圈占指定的民地:圈地
权势者强占土地的一种方式:跑马占圈 跑马占荒
用武力取得对方的土地或领土:举(一战而~) 陷 占领
 占领土地:略地
 进攻并占领:进占 进占
用侵略手段占有别国的领土:侵占

☚ 占有   窃据 ☛

圈地encircling land

清代统治者用政治强制手段掠夺土地的一种方式,也是所掠土地的名称。满族在北京建立清王朝后,把在关外推行的农奴制度移植关内,从顺治元年至二年(1644~1645),顺治四年和康熙八年(1669),在“近京五百里内州县”进行三次大规模圈地,圈占近20万顷良田,分配给皇庄、王公、勋戚和八旗官。圈地名义上规定只圈近京各县州无主荒地及明皇室勋戚遗留下的庄田,实际上很多农民的土地也被圈占,结果京畿民田大量减少。在这些被圈占的土地上,设立皇庄(官庄)、王庄、官员庄田和八旗兵丁份地,役使庄丁编庄生产。庄丁除关外迁移入关的旧有奴仆外,主要强迫汉族农民“投充”(即依附于满族贵族)。庄丁在庄头监督下,从事繁重的劳动,没有人身自由。由于庄丁大批逃亡和汉族人民的不断反抗,康熙二十四年(1685),圈地最后被迫停止。

圈地

清代满族统治阶级以政治强制手段野蛮掠夺土地的一种方式及其所掠夺的土地。主要在近京地区掠夺汉人的土地。清统治者, 为维护满族贵族的特权地位和军事上的需要, 从顺治元年(1644)开始,进行三次大规模圈地。顺治元年十二月(1645年1月),以“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无处安置”为由,下令: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 及明室等无主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派官员骑马拿绳丈地,时称“绳圈”。二年十一月,第二次大规模圈占土地。下令:不论无主有主土地,悉行圈占。将圈占范围扩大到河间、滦州、遵化等府州县。四年正月,又以“今年东来满洲,又无地耕种”为由, 下令于顺天、保定、河间、易州、遵化、永平等42府州县内进行第三次大规模圈占土地。后小规模圈地也不断。总共圈占土地十六万六千多顷。康熙八年(1669),由于人民的反抗,被迫停止圈地,下令:“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在圈地同时还占房(即圈房),并强迫汉族农民“带地投充”。在圈地上,建立皇庄、王庄、官员庄田、八旗兵丁份地等各种庄屯。圈地占房,使农民背井离乡,流离失所,困苦万端,走投无路, 被迫起来反抗。

圈地

满族统治者入关初,为安排东来八旗官兵而采取的一项措施。顺治元年 (1644) 十二月、二年九月和四年正月,共三次大规模圈占近京的河间、滦州、遵化、顺天、保定、易州、永平等处土地。顺治四年后,圈地规模渐小,延至康熙八年(1669),诏令永行停止。清统治者在圈占的土地上广置旗庄,一度采取农奴制的生产方式,不仅加剧了阶级矛盾,而且也使这种土地经营方式难以持久,很快出现了八旗生计问题。

圈地

025 圈地

清朝定都北京后用政治强制手段掠夺土地的一种方式。为了满足王公、贵族剥削和八旗军队生活及装备的需要,从顺治元年十二月(1645.1)起,清政府曾三次下令大规模圈占土地。主要分布于近京五百里以内州县,约达17万顷,成为旗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圈占的土地分配给皇室、王公、勋戚、八旗官兵,设置皇庄、王庄和八旗官兵庄田,实行奴仆制生产。“圈地令”文规定,圈地限为近京各州县无主荒地及明皇室、勋戚所遗庄田,实际上许多民田也被圈占,规定的“兑换”、“拨补”也多为离京较远的盐碱不毛之地。圈地后,被圈地区大量土地无人耕种,人民背井离乡,流离失所,呈现一片萧条景象。由于“壮丁”大批逃亡和广大汉族人民的不断强烈反抗,1647年清政府下令:“自今以后,民间田屋不得复行圈拨,著永行禁止”。以后又数次重申“停圈令”。至康熙二十四年 (1685),持续达40年之久的圈地才被迫停止。

☚ 族田   旗地 ☛
圈地

圈地quandi

清初满洲贵族大规模圈占汉人土地的活动,为清初弊政。清朝统治者入关后,为满足满洲贵族对土地的贪欲和笼络八旗将士,派遣官员跑马圈地,先后出现了三次高潮。顺治元年(1644)十二月下令:“凡近京各洲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地甚多,……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清世祖实录》卷12)顺治二年九月,圈占的范围扩大到河间、滦州、遵化等京东、京南府州县。顺治四年正月下令于顺天、保定、河间、易州、遵化、永平等42府州县内圈地。此后,大规模圈地停止,但是零星的圈地、换地,“带地投充”仍不断发生。圈地持续了几十年,共圈占汉族人田地224982顷。圈占范围主要在直隶6府2州1县,共计77州县,广袤2000余里。少部分在山西之太原、潞州,山东之德州、徐州等地。所圈之地,最初为无主荒地,继之有主无主之地一体圈占; 圈占还包括庐舍、场圃, 使大批汉人地主和农民骤失田产庐舍, 生活无着。满州贵族用圈占的土地设立皇庄, 赏赐王公勋臣, 分给八旗兵丁。对王公勋臣的赏赐, 按宗室、王公、官员的等级和所属壮丁数目, 给以不同数量的庄田和壮丁地。八旗士兵按照 “计丁授田”的原则,分得一定数量的土地。他们依靠这些田土解决生活所需及出征的军事装备。八旗官兵的旗地约14万余顷, 占圈占土地的绝大部分。清初圈地是野蛮的劫掠,致使百余万人破产失业,流离失所,激化了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同时也破坏了农业生产, 阻碍了社会进步。由于壮丁逃亡和汉族人民不断反抗, 康熙八年 (1669) 下诏停止圈地。

☚ 清初剃发令   逃人 ☛

圈地

清代满族地主用政治强制手段掠夺土地的一种形式,也是所掠土地的名称。顺治元年至二年(1644—1655)、顺治四军(1647年)和康熙八年(1669年)进行了三次大规模圈地。河北北部以北京为中心的土地多被圈占。后由于汉族人民不断反抗,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被迫停止。

圈地

圈地

清政府为赏给王公、勋戚及八旗官兵土地而采取的一种掠夺土地的方式。清朝在北京建立政权后,从顺治元年(1644年) 到康熙八年(1669年) 曾三次下令进行大规模的圈地,圈占土地的总面积近20万顷,占顺治十八年全国民田面积500余万顷的4%左右。圈地虽然只规定圈近京各州县无主荒地及明皇室勋戚遗留的庄田,但实际上很多农民的土地也被圈占了。清政府用这些圈占来的土地,设立皇庄 (官庄) 、王庄、官员庄田和八旗兵丁伤地,役使庄丁从事奴隶般的劳动。庄丁不堪忍受残酷的剥削和压迫,大批逃亡,以致地多荒废,农产减少,影响国家收入。清政府被迫在康熙八年(1669年) 和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两次颁布“停圈令” ,停止圈地。并几次下诏准许部分庄丁开立编户和“出旗为民”。

☚ 族田   旗地 ☛
圈地

圈地

清初满族统治阶级用政治强制手段掠夺土地的一种方式。满族计量土地以“绳”为单位 (每绳42亩),称丈地为“绳圈”。从顺治元年 (1644年)十二月以后,清廷多次下令在关内圈地。其中,顺治四年 (1648年) 圈地规模最大。康熙八年 (1669年),下令停止圈地。圈占活动前后持续20多年,共圈占土地163480顷,河北北部以北京为中心各县的民地多被圈占。被圈土地,分配给皇室 (皇庄)、宗室 (王庄)、八旗官员和旗丁: 同时强迫土地上的汉人“投充” (即依附于满族贵族),补充其壮丁队伍。一部分汉族地主为求得政治上的庇护,“带地投充”,构成圈地的另一来源。

☚ 营田   更名地 ☛

圈地

清初满族统治者为安排八旗官兵而采取的一项措施。清政府对北京周围500里内广大汉族官民的田地,先后经过3次大规模的圈占:第一次是顺治元年(1644)十二月,令户部圈占近京州县无主荒地及明朝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的田地,“分给东来诸王兵丁人等”。第二次是顺治四年(1647)正月,下令将近州县“无论有主无主土地”,悉行圈占,拨换原圈的薄地。第三次是康熙五年(1666),下令圈占近京州县民田,拨换原先分给各旗的“沙压、水淹不堪耕种之地”。此外,小范围的圈地也不时进行。同时,各地驻防八旗亦相继圈占田地。直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四月,由于广大汉族人民的反对,满族统治者才下令“嗣后永不许圈”。据史籍记载,清初共圈占田地16万余顷,其中皇庄13000余顷,王庄13000余顷,八旗官员庄田和兵丁份地14万余顷。

圈地

清朝统治阶级掠夺土地的一种方式,也是所掠土地的名称。清入关后,为了满足满族王公贵族对土地的贪求和八旗军队的需要,于顺治元年(1644)颁布圈地令,利用政治手段强迫掠取民间土地。经过顺治二年至三年(1645—1646), 四年至十年(1647—1653), 康熙三年至八年(1664—1669)三次大规模的圈地,仅畿辅(北京附近)被圈占土地达十七万顷,占当时全国耕地面积的三十分之一。一部分汉族地主为求得政治上的庇护,也携带土地投充旗下。圈地政策造成大批农民失去土地,流离失所,沦为庄田农奴。由于“壮丁”的逃亡和汉族人民的不断反抗,圈地政策最后在康熙二十四年(1685)停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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