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商业户
指没有固定营业场所、店名及业务的商贩。 因其经营业务、地点不固定、时歇时停,亦称临商。根据1951年9月1日财政部公布的《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规定,凡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行商及固定工商业在外埠销售本业以外的货品者,均应于销货所在地交纳临时商业税。简称“临商税”,习惯通称“行商税”。 属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 同时规定以一次营业额满15万元(旧币)为起征点,整批货物分批出售者,合并计算。采用比例税率,按营业额计征。 由税务机关指定行栈或收购货物的工厂、商号代扣代缴税款。农民、渔民、牧民、猎户出售自产货品免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临商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