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曹受安等致毙数人案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曹受安等致毙数人案 曹受安等致毙数人案此案发生在清朝嘉庆十九年(公元1814年)。江西省民曹受安因村人郭文周将公共官山私租与张振光等栽种松秧,曾找他们讲理。过后不久,张振光发现所栽松树苗被人毁坏,怀疑是曹受安所为,遂邀集张良佐、张俺庵、张传远携带刀棍齐赴曹受安家门前喊骂。曹受安、曹井妹仔等数人携刀出论,互相斗殴。曹受安戮伤张振光身死,曹华兴戮伤张良佐身死,曹登仁戮伤张俺庵身死,曹帼臣戮伤张传远身死。”此案曹受安、曹华兴、曹登仁和曹帼臣分别用刀刺死了张振光、张良佐、张俺庵和张传远四人。案发后,经江西巡抚审理,认为此案系死者登门肇衅,该犯一时抵御,与逞凶纠众械斗者不同”。按过去的司法惯例,这种致毙数命之案“向来亦与一时争斗致毙数命之案俱按共殴斗杀本律各抵各命,候秋审时再分别实援办理,”据现已捕获在案之案犯曹受安等犯及见证人魏心求等人供述,此案“系各毙各命”即四犯各杀一人。该抚据《大清律例》之规定,将曹受安依“共殴人致死下手伤重律”判处绞刑,将帮殴之人曹井妹仔等犯依“刃伤人律”判处徒刑。审结上报刑部,经复核,刑部认为:“情罪均属相符”,批准执行。 ☚ 殴人致投河自尽案 朱吕氏之翁身死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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