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当事人又称“当事人的更换”。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作为特定诉讼的当事人,如果与本案争议标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对本案不享有诉讼权能,则是不符合条件或称不合格的当事人,不应成为本案的原告或被告,应进行更换。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此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起段或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当事人不符合条件,应依职权进行更换。更换后,符名条件的原告不愿参加诉讼,可裁定终结诉讼; 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退出诉讼,以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不符合条件而原告又不同意更换的,以裁定驳回起诉。如在审理过程中更换当事人,诉讼应当重新开始,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