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对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规定》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委员会和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发文。规定了优惠的对象和范围,资格材料的审查,以及民族院校、民族班优先调配等内容。优惠的对象包括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以及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待遇的区、县、市的考生。具体优惠的办法是; 按照同一批次划定的录取线,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以及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待遇的少数民族考生可降低20分,汉族考生可降低10分; 其它杂散居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可降低10分,城镇少数民族考生可降低5分。凡享受上述优惠的考生,均以考生档案中《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或《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汉族考生资格审查表》为凭据,否则,一律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