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1987年7月9日由国务院以国发〔1987〕65号文件形式公布。 《通知》指出“当前社会上非法出版活动猖獗。一些不法分子伪造或盗用合法出版单位名义、大量非法印刷有害的书刊和音像出版物。”为此国务院决定: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行动。 《通知》明确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 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印刷(装订)厂,均不得承印(装订)非法出版物。任何国营、集体发行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销售非法出版物。 对委印、承印、翻录、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可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令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注册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或领导者给予行政处分。同时,《通知》还规定:为改变目前书刊印刷业混乱的状况,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把印刷业作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