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试警察行政人员考试条例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31年2月21日公布施行。共六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具有在高级中学、旧制中学或其他同等中学毕业得有证书等六款资格之一者,可应警察行政人员普通考试;考试科目,第一试为国文、党义,第二试包括法制大意等四种必试科目和警察勤务要则等十五种选试科目,第三试就应试人必试科目及其经验进行面试;考试及格者,得就其所缺乏之学术经验加以训练。同年6月19日,对第二试部分科目作了修订。1933年5月23日第二次修正公布,将各试名目改为甄录试、正试、面试,甄录试科目增加为四种,正试之必试、选试科目均为四种。1935年9月3日第三次修正公布,将《条例》改称《规则》,应考资格减为五种,各试名目恢复为第一、二、三试,第二试科目不分必试、选试,统一规定为警察学等五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