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名词作状语普通名词直接用于动词之前,起修饰限制作用的一种特殊语法现象。从其功用看,大致可分为五类:❶比拟动作行为的方式和状态,有“象……似的”意思。如《左传·庄公八年》: “豕人立而啼。” “人立”即象人一样站立。 ❷表示主语对宾语的态度,有“象对待……似的”的意思。如《史记·项羽本纪》:“君为我呼入,吾得兄事之。”“兄事”即象对兄长一样侍奉。 ❸表示动作发生的时间或处所,有“在……”的意思。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夫以秦王之威而相如廷叱之。” “廷”即在朝廷。 ❹表示动作行为所凭借的工具,有“用……”的意思。如《列子·汤问》: “遂率子孙荷担者三夫,叩石垦壤,箕畚运于渤海之尾。” “箕畚”即用箕畚。 ❺表示动作行为依据的对象,有“按照(根据)……”的意思。如《史记·陈涉世家》: “失期,法皆斩。” “法”即按照法律规定。作状语的名词在译成现代汉语时,一般需加上适当的介词或动词。此外有人把名词作状语看作“名词活用为副词”。也有人把这种现象视为介词的省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