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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

1943年1月20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1940年通过的晋察冀边区暂行选举条例同时作废。新的选举条例共8章20条。主要内容:凡在边区境内年满18岁的中华民国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阶级、党派、信仰、文化程度、居住年限,经选举委员会登记后,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采用直接平等普选制无记名投票法,沦陷区、游击区不能直接选举的,实行间接选举。边区参议员、县议员的选举,各抗日党派、群众团体、工厂、部队、学校及公民自由组合均得提出候选名单,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自由竞选;公民自由组合,须有公民50人以上之连署,并造具履历名册,报县选举机关审查登记,始为有效。议员以得票较多数者当选,次多数者为候补,村民代表不设候补人。各县市当选之边区参议员,不仅限于本区公民;村民代表之当选人以居本闾者为限。边区参议会、县议会每2年改选1次,村民代表会每年改选1次。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办理。还对选举单位及其名额分配、选举委员会的职权等作了具体规定。


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

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法规。1943年1月20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是在1940年《晋察冀边区暂行选举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共8章20条。内容规定:边区参议员、县议员、村民代表均由选民用直接、平等、普选制、无记名投票法选举;沦陷区、游击区不能直接普选者,得行间接选举;凡在边区境内年满18岁的中国人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阶级、党派、信仰、文化程度、居住年限,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汉奸行为经判决确定或充伪军、伪组织人员者,经边区司法机关、军法机关褫夺公权尚未恢复者,经边区行政机关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有精神病者,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该条例还对边区参议员、县议员、村民代表的选举区域和名额,边区参议员、县议员的竞选,议员的当选及候补,边区参议会、县议会、村民代表会的改选和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织等作了规定。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于1945年7月23日所作的《关于民主大选举工作的指示》提出:“为了保证选举的彻底胜利,在大选中,必须贯彻实行三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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