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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特种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之决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特种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之决定

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规。主要内容为:(1)特种刑事案件被告人,除公安机关直接拘捕者外,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依法拘捕后,应于24小时内解送公安机关侦查,如拘留逾限,被告人或其亲友得立催解案或报请公安机关提案。(2)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不得逾二月,审判不得逾一月,但遇特殊情形,经同级军法机关核准,侦查得展限两月,审判得展限一月。羁押逾限时,被告人或其亲友得立催停止羁押,或迳向直接上级报请转令停止羁押。(3)故意逾限拘留或羁押被告者,受刑事制裁或行政处分。(4)特种刑事判决须经专署覆核,专署难于覆核者,报请边区行政委员会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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