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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民主政权的婚姻法规。1943年1月21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共5章23条。总则规定:男女婚姻须双方自主、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禁止奶婚、童养媳、早婚及买卖婚姻;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纳妾、蓄婢及类似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各种婚姻。条例还对结婚、夫妻之权利与义务、离婚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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