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清政府与英国签订的关于西藏问题的协定。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英国在中国西藏地区发动侵略战争,次年8月攻陷拉萨。9月7日,英军上校荣赫鹏强迫噶尔丹寺长罗生戛尔曾等人在拉萨签订了非法的《拉萨条约》。 规定:开江孜、噶大克、亚东三地为商埠;赔偿英国兵费50万英镑;拆毁自印度至拉萨的防御工事;还规定,非英国事先同意,西藏土地不得出让他国。西藏地方一切事宜不准外国干涉,不准外国在西藏地方取得铁路、电线、矿产等权利。 这个条约严重损害了中国王权,遭到全国各族人民的反对。清政府不予承认,派代表与英国重新交涉。 1906年4月2日,由清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与英驻华公使萨道义在北京签订此约。共6款。 在条约中,英国“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承认了中国在西藏地区的主权,但仍将《拉萨条约》作为附约。从此,英国在中国西藏的侵略势力日益加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