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日合办天图轻便铁道会社合同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日合办天图轻便铁道会社合同 【事件内容】: 第一条,华商代表文禄与日商饭田延太郎为合办天宝山至图们江岸轻便铁道,协定合同如左。 本会社对于中国官厅由华商文禄代表,对于日本官宪由日商饭田延太郎代表。 第二条,本会社定名中日合办天图轻便铁道会社,总会社设在吉林省城,分社设在日本东京;并得在本铁道沿线适宜地点酌设分社。 第三条,本铁道路线由天宝山经老头沟、铜佛寺、延吉、龙井村至图们江岸。本铁道因将来交通连络,开发地方利益起见,遇路线应需延长时,禀经中国政府许可,得以增资延长,及设支线。 第四条,本铁道以运输天宝山等处矿产货物及经办其他利便交通事宜为目的。 第五条,本会社资本金定为日金二百万元。前项资本金第一期先交日金五十万元(1),但事业发展时,经双方协议得续行分期交足。 第六条,本会社资本由华日股东各出半额,华股由代表文禄收缴,日股由饭田延太郎出资。 第七条,本会社经双方股东协议后得借社债。 第八条,本会社决算每年分6月、12月两期。本铁道俟路线完成后,天宝山银铜矿公司以既得交通便利,愿于第一年至第二年捐助金日金一万元,作为地方公益之费,由第三年起,每年捐助日金二万元。 第九条,本会社之一切事务,由中日合办代表人双方协议办理。但遇代表人有事故时,得派代理人办理之。此外,应设之董事,中日各半,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十条,本会社代表人未经双方同意前,不得有典卖让与本会社所有一切财产及其他权利等之行为。 第十一条,本会社营业年限,自设立之日起以三十年为满。 第十二条,本会社受吉林延吉道道尹之监督,在该路线起工之前,先行实测线路及定一切施工计划,并须监督之许可。 本合同除中日代表商人各持一份外,另缮二份,一存吉林交涉署,一存驻吉日本领事馆,以资存证。华商代表文禄印,日商饭田延太郎代理人大内畅三印。中华民国七年3月16日/日本大正七年3月16日。本合同于民国七年3月16日奉交通部核准立案,特为证明:外交部特派吉林交涉员王嘉泽,日本领事深泽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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