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裁判法日本政府根据 “明治宪法”制定的行政法院组织法。委托德国人劳埃斯拉起草。1890年颁布。共4章,47条。规定行政法院设于东京,由裁判长及评定官5人以上组成合议庭进行裁判。只负责审理有关行政违法处分的行政裁判事件。原则上,行政诉讼非诉愿于地方上级官厅并经其裁决后不得提起,但对各省 (部)大臣、内阁直辖厅或地方上级厅的处分,可即行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期间是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的60天内。审理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宣判以公开为原则。行政法院的判决所涉及的有关事件,对有关行政官厅有拘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