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委员会日本具有准立法、准司法权限又独立于执行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 的合议制行政组织。职权: (1) 管理某些特殊领域的行政事务,对该事务有调查、研究、规划、劝告、监督等职能;(2)在特定场合基于法律的委任、解释规则,可制定实体法规则; (3) 依照准司法程序,解决一定范围内的争议。主要特征: (1) 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 (2) 属于合议制形态的行政机关。该组织在战后美国占领军的影响下建立并发展起来,但由于保守势力的反对,该制度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便很快衰退了。战后除保留了少数委员会外,大都被废除,其掌管的事务合并到某些部的权限之中,有的被改成咨询机关而幸存下来。目前主要有司法考试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土地调整委员会、劳动委员会、公安委员会、公害调整委员会等,近些年随着环境保护、防止公害等新情况的出现,这种委员会制度又稍有新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