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戒严法19世纪日本发布的为应付战争或事变而以兵备警戒全国或一地域的军事特别法。1883年颁布,1887年修正,共16条。主要内容: 规定戒严地域的划分为两种: 警备地域和接战地域。战争时,重要地方如军港要塞、海军船厂等有受包围和攻击危害时,司令官可以临时宣告戒严,因镇压反抗需要戒严时,该地司令官可奏请候命,特殊情况,还可灵活掌握。在警备地域,地方行政、司法事务,凡与军事有关者,均属该地司令官管辖;在接战地域,所有地方行政、司法事务管辖权均属该地司令官,与军事有关的民事及国事罪、妨害静谧罪、谋杀故杀罪、强盗罪等重大刑事犯罪统归军事机关裁判,并规定军事机关的裁判,不得上诉。戒严地域司令官有权限制集会、新闻报道,有权拆阅邮件、检查物品、停止水路交通等。必须在解除戒严宣布后,地方行政、司法事务才能恢复常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