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少年法昭和23年(公元1948年)7月15日公布,昭和24年(1949年)1月1日开始施行。是旨在保护少年的健康成长,对有违法行为的少年进行性格矫正及环境调整等保护处分,并对危害少年及少年福利的成人刑事案件采取特别措施的法律。由第1章总则;第2章少年保护案件;第3章成人刑事案件;第4章少年刑事案件;第5章细则,以及附则等共68条组成。参见[少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日本少年法1922年由日本国会通过的适用于少年犯罪的刑事立法,1923年起施行。共7章,74条。规定了适用对象、处罚原则及诉讼程序等。凡年满14岁以上、18岁以下的犯罪者,采取特殊的变通办法判处刑罚。即未满16岁者除特别犯罪外,不处死刑及无期刑;应处死刑或无期刑者,改判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惩役或监禁。对少年犯可使用不定期刑,但应处3年以上有期惩役或监禁时,必须在该刑范围内确定最低刑和最高刑,最低刑不得超过5年,最高刑不得超过10年。宣告缓刑时不使用不定期刑。对判处惩役或监禁的少年,均在特设的监狱或特别监房服刑。假释条件也比成年人宽,同时并规定可适用保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