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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日本国防政策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日本国防政策

日本国防政策Riben guofang zhengcedefense policy of Japan

日本关于国防力量建设和使用以及有关的其他方面活动的准则。日本政府宣称,日本的国防政策是根据日本国宪法和1957年国防会议通过的《国防若干方针》制定的。日本政府强调有效地建设和管理自卫队、坚持日美安全保障体制和进一步提高其可靠性是其国防政策的“两大支柱”。国防政策和基本方针的主要内容包括:遵循战后和平宪法,贯彻“专守防卫”的战略方针,不作威胁他国的军事大国;加强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遏制侵略,实现世界和平;确立保障国家安全所必需的国防基础;根据国力和国情,在自卫所必要的限度内,建设一支适度规模的防卫力量;坚持日美军事同盟,确立能对付任何样式侵略的防卫体制,防止侵略于未然。日本坚持由议会和内阁审议、决定国防重大问题,由文职的防卫厅长官统辖自卫队的“文官治军”原则。坚持“无核三原则”,即不拥有、不制造、不运进核武器。坚持行使自卫权的“三条件”,即只在遭到侵略时,无其他手段排除侵略时,行使武力控制在必要的最低限度时,才允许行使自卫权。坚持不参加“集体自卫”,禁止向国外派遣军队。禁止装备战略性武器。实行“禁止出口武器三原则”,即不向社会主义国家、不向联合国决议中禁止向其出口武器的国家、不向国际纠纷或可能发生国际纠纷的当事国出口和提供武器等。
日本随着经济实力的迅速增长,特别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日益感到自己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与其经济大国的地位不相称,因而对积极发展军事实力, “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充当以一定军事实力为后盾的政治大国的欲望日益强烈。日本政府首脑近年来多次声称,日本必须在经济、外交、对外援助和国际合作中作出努力,使日本在国际事务中获得更多的发言权;在军事上,必须建立一支与国力相称的武装力量。日本当局一方面慑于国内外舆论的压力而口头上宣称继续坚持宪法指导下的既定国防方针和政策,实际上却在谋求或正在对其国防政策进行修正。近年来日本国防政策中出现的一些引人注目的变化,就是这种思想和行动的体现。1987年,中曾根内阁取消了军费不得超过国民生产总值1%的限额,使当年度军费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004%, 1988年度达1.013%, 1989年度达1.006%。多年来,日本政府一直默许携带核武器的美国舰艇使用日本港口,突破了“无核三原则”。1988年以来,日本声称,为了国际合作,保护海外日本的利益和为维护和平作出贡献,将研究向海外派出自卫队的问题。为此,日本政府和议会曾为海湾地区派遣扫雷艇以及为向日本运输的商船提供海上护航而派出自卫舰艇的问题大造舆论。
1990年8月海湾危机, 日本政府曾借口为解决海湾危机“作贡献”,提出向海湾地区派出自卫队组成的“联合国和平合作队”的建议,这一法案因遭到国内有识之士和亚洲各国人民的反对而未能成立。然而,日本当局并未就此作罢,采取歪曲解释宪法有关条文和修改自卫队法等手法,继续在向海外派兵的问题上大做文章。1991年4月,日本安全保障会议和临时内阁会议不顾国内外舆论的谴责,终于决定向海湾派遣由4艘新式扫雷艇和2艘补给供应舰船组成的扫雷舰队,迈出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向海外派兵的第一步。与此同时,日本当局仍继续进行鼓动和策划,终于在1991年11月27日的众院特别委员会上强行通过“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合作法”,继而又在12月3日的众院全体会议上通过该法案,并提交参议院继续审议,企图为日本向海外派兵合法化制造“完备的”法律依据。以上情况说明日本当局在为突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来所奉行的军事政策方面正在采取日益严重的步骤。日本还宣布,要保护1000海里海上交通线,从而扩大“防区范围”,改变了“专守防卫”的原有含义。日本承诺为上述海域的美国舰艇护航,并在战时与美军联合作战,从而改变了不参加“集体自卫”的方针。从1983年日美达成协议,日本同意向美国转让武器装备技术,放弃了“禁止出口武器三原则”。1996年4月, 日美首脑在东京发表日美防务合作新方针。1999年日本宣布参与美国战区导弹防御系统。日本国防基本方针和政策发生的这些变化,不能不引起国际社会尤其是亚洲各国人民的关注和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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