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团体交涉权劳动者通过永久的(工会)或暂时的团体和雇主或雇主团体交涉劳动条件和其他权利。日本宪法明确规定把团体交涉权和团结权、争议权相提并论,并分别作为独立权加以保障(宪法第28条)。在日本历史上,团体交涉权和团结权混为一体。团体交涉权的主体,就是劳动者团体,但不一定是工会,争议团也是团结交涉权的主体。团体交涉成功,即可签订劳动协约,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是属于团体本身的,因此,团体交涉的担当者就是团体交涉的当事人。工会法规定禁止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即雇主没有理由拒绝和被雇用的劳动者代表团进行团体交涉。这是对宪法第28条规定的团结权作为劳动基本权的具体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