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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这种人在诉讼程序中,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支持一方当事人,或站在原告一方,或站在被告一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他参加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他参加诉讼的目的,从实质上讲,并不是为了保护他所参加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在诉讼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仅是独立的诉讼参加人,因此,仅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如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参加辩论,等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没有变更诉讼理由和标的,增加或减少诉讼数额、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请求和解、申请执行判决等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既可以由本人申请经法院允许,也可以由法院通知。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应当实事求是地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应对他所参加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尽管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着某种法律关系,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他所参加的一方当事人存在着另一种法律关系,人民法院把两个争议合并审理,这对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彻底解决纠纷,简化诉讼程序,有着重要意义。当案件处理的结果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二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上诉权;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不享有上诉权。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极其复杂,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对称。第三人的一种。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这种第三人只是参加到同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借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既非原告,也非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一种诉讼参加人。他无权处分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中,有权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见“诉讼中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将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申请参加诉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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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但因裁判结果同自己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活动的人。在这种诉讼活动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反对另一方主张。但是,他对本诉讼无独立的实体权利,因此,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他享有参加诉讼活动,提供证据,进行答辩等权利,但无处分原告或者被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自己可以提出申请参加诉讼,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受理人民法院也可直接通知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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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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