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律原因
即无因管理的“无因”。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构成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之一。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 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直接规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的事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等。如果管理人对他人事务实施管理或者服务,是因为有法定的义务,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警察、消防员执行公务的救助行为等,都是在履行其法定义务,不是无因管理。(2) 管理人没有合同上的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没有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承运人运送他人的货物、保管人保管他人的财物,是依据运送合同、保管合同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有的管理行为开始时没有义务,后来管理人与受益人订立了合同,产生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该合同有效成立之前的管理行为仍为无因管理。管理行为开始时有合同义务,合同终止后的通知、保管等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的该合同的附随义务,不属于无因管理。总之,无因管理的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只是为他人谋利益,而不是在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才为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