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法律行为
“有效法律行为”的对称。指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依各国法律规定,一般包括: 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法律行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依法不能实施的行为,行为内容违法、意思表示不真实和违反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其责任在于: 双方故意违法,情节严重的可将因此而获得的财产收归国有;一方故意因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非故意一方从故意一方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有; 双方有过失,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方有过失的,过失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有效法律行为”的对称。指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各国一般规定:(1) 违法行为,其情节严重的可将因此而获得的财产收归国有;(2) 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其后果是双方因此而获得的财产互相返还,有过失的有行为能力人并应赔偿无行为能力人因此蒙受的损害;(3)不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而为的行为。其后果是双方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债务,已履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但双方补行法定形式可追认其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