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多数人侵权的一种情形。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分别实施的行为却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此种侵权行为有以下特点: (1) 侵权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2) 行为人主观上不仅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即没有共同的故意,而且行为人之间对于损害后果也没有共同过失的过错,即各行为人对于损害后果主观上肯定是有过错的,但他们之间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共同的预见,甚至都没有认识到其他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又分为累积因果关系和部分因果关系两种情形。前者指数个人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虽无意思联络,但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导致整个损害后果的发生。这种情形下,要求每个加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都是合理的。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指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虽无共同过错,但造成了同一个损害后果,而且每个人的侵权行为均不足以单独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即每个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都存在着部分的因果关系。这种情形下,要求受害人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自己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困难的。为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