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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旗地转换的一种形式。按规定,旗地由清政府分给八旗官兵之后,不准转让。但是大多数八旗官兵不亲自耕种,由庄头经营或租佃于民人耕种,久之,在八旗生计日渐困难的情况下,有的便把旗地典给其他的旗人,出现了以典的形式在旗人之间转让土地。至康熙九年(1670),清政府予以部分承认,到乾隆二十三年(1758)又公布了有关法令,旗典得到了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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