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利润分配对施工企业实现利润的分配。1983年以前,基本上是一种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制度,即实现的利润,除了提取一小部分留给企业外,其余全部上缴国家,企业需要发展生产,改善职工福利的各种费用,要另行申请拨款。 从1983年“利改税”起,对企业实行征收所得税和税后利润留成的办法。就是按企业实现的利润,上缴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大中型企业按实现利润百分之五十五的比例税率交纳,小型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施工企业如有基建投资借款,还允许税前还贷等财政措施。税后利润全部或大部分留归企业支配,用于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等。这样,企业利润愈多,交税后按比例留归自己支配的利润留成就相应增加。这符合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 目前,在“利改税”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推行承包经营(或租贷)责任制,即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与施工企业(承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企业利润在保证上交国家的基数以后,新增部分就全部或大部留给企业,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此外,实行承包的企业,大多是税后还贷,减轻了国家负担。在企业经营机制的多种形式中,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关系方面,具有优越性,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搞活大中型企业的一种比较可行的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