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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方田均税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方田均税法

 北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即通过清丈土地、平均赋税负担以增加政府税收的制度。1072年颁行。规定从当年九月起,对全国已垦土地进行清查丈量。方田就是清丈田产,四边各千步为方(4166亩160步),由县官主持,把田亩数、产权和土地质量、等级,登记造册,作为赋税负担的依据。经过清丈田产,使过去“隐产漏税”、“诡名挟佃”、“产去税存”现象,得到了某些纠正,使政府税收增加。

方田均税法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颁布的清查土地、平均赋税负担的法令。熙宁五年(1072)公布施行。此法规定对全国各州县已垦种的土地重新清查,以四边各千步为一方进行丈量,每年九月由县官主持,丈量后根据土地肥瘠划分等级,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各州县按新丈量的土地等级平均负担原有的租税额,“瘠地不毛”和山林陂塘沟路坟墓所占土地,皆不立税。王安石颁布此法意在消除当时“隐产漏税”、“产去税存”及政府财入不足等弊端,但遭到守旧派的强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哲宗即位,此法首先被废除。

方田均税法square land tax system

又称方田。宋代改革田赋制度的措施。王安石执政时,为解决以往各地田赋不均,税户相率隐田逃税,于熙宁五年(1072)坚决推行曾三试三罢的方田,其主要内容为:对各州县耕地进行清查丈量,以东南西北四边长各1 000步为1方(相当于当时的1万亩),核定各户占有土地的数量,然后按照地势、土质等条件分成五等(次年又改成十等)编制地籍及各项簿册,并确定各等地的每亩税额。实行方田虽可增加税源,减轻农民负担,但因清丈繁难,滋弊亦多,豪强地主又极力反对,所以只在少数地区实行,元丰八年(1085)基本废止。后绍圣(1094~1098)时蔡京又重新推行方田,然终因实施困难,宣和二年(1120)完全废止。已经清丈的方田仍照旧法纳税。

方田均税法

方田均税法

简称“方田”。北宋清丈土地、规定赋额、均平负担、增加税收的措施。北宋初年, 大地主大量兼并土地、隐瞒田产人口,中下户出卖了土地, 却仍旧负担赋税, 形成“产出税存” 、田产不实、赋税不均的现象。中下户无力交税, 影响财政收入。为了增加财政收入, 缓和政府与土地小私有者、中小地主的矛盾,必须整理地籍以均平赋役负担。方田均税法源于仁宗时大理寺丞郭咨的千步方田法。景祐至嘉祐(1034—1063)约30年间, 凡三试三罢, 王安石执政后, 于熙宁五年(1072)颁行方田均税条约, 坚决推行。为王安石新法之一。其主要内容分为方田法和均税法两部分。方田法即清查丈量田亩。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等于41顷66亩160步), 作为丈量单位, 每年九月,县令派人用此法丈量土地并予以登记。在方田四角,堆土植树以为标记。立有方帐、庄帐(土地清册)和甲帖、户帖(赋税通知书)、土地如有析产买卖,官府给契,县内置簿登记,都以方田为根据。丈量完毕,根据土质而分五等,由此均定税额高低。至次年三月完成后,付给各户户帖庄帐,以为“地符”。均税法是在土地清丈后对田税的重新均定。各县均以旧有租税为定额,不得超过旧额。丝棉绸绢之类的征收亦按田亩多少而定。方田均税法自京东路开始,其后推广于河北、陕西、河东等路。实行时受到豪强地主反对。方法上也有很多困难。元丰八年( 1085 )废止。共清丈田亩2484349顷。约占当时全国征税田亩的54%。徽宗时复行,因丈量和定税中弊病很多,也屡行屡罢。宣和二年( 1120 )全废,已丈量的田地也照旧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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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田均税法

方田均税法

北宋王安石执政后 (公元1072年) 推行的改革田赋制度的措施。主要内容是:对所有已经垦种的土地进行清查丈量,以东西南北四边各长一千步作为一大方(相当于当时的一万亩) ; 经过丈量后,先核定各户占有土地的数量,然后按土地肥沃程度分等,制定地籍,并规定各等地每亩的税额。此法既可解决瞒田逃税、增加税源,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的负担但因丈量土地工作繁难,耗时较多,也易滋弊,特别是豪强地主极力反对,因而只在少数地区得到实行。到元丰八年 (1085年) 基本废止,到宣和二年 (1120年) 完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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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田均税法

方田均税法

简称“方田”。北宋清丈土地、规定赋额、平均负担、增加税收的措施。王安石新法之一。宋初各地田赋不均,税户相率隐田逃税。景祐至嘉祐 (1304—1063) 年间,试行方田 (丈量土地)均税,三试三罢。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五年(1072年) 推行方田均税法。清查丈量各州县已垦种的土地,以东南西北四边长各1000步为一大方 (相当于当时的一万亩),四边长各100步为一小方 (相当于当时的一百亩)。丈量后,核定各户占有土地的数量。再按土地的高低、肥瘠,将土地分为五等 (次年又规定可多分等级),分别规定每等地每亩的税额,制定地籍。实行方田均税法,既可消除隐田逃税,增加税收,又可以平均税负。但因清丈繁难,实行时又遭到豪强地主反对,丈量工作进展缓慢,仅在华北平原关中盆地的五路地区实行过。元丰八年(1085年) 基本废止。宣和二年 (1120年) 完全废止,已丈量的也照旧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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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田均税法

即“方田均税条约”,北宋熙丰新法之一。仁宗庆历至皇祐间,曾推行千步方田法,以清查隐漏土地,增加税收。因触犯大地主豪强的利益而罢。熙宁五年(1072)八月,在王安石主持下,颁布《方田均税条约》,以解决“诡名挟佃”、“隐漏税产”以及“产去税存”等问题。方田即清丈土地,其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计田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每年九月,县官主持丈量土地,然后以肥瘠分为不同等级,作为征纳赋税的依据。以丈量结果平均交纳每一个县原定税额,称为均税。方田均税法的推行,部分地改正了此前上述弊病。神宗死后罢废,然也时废时行。南宋的“经界法”实际上是方田均税法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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