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律
新闻界为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制定的行业性工作规则。其内容通常属于自我约束性质的道德规范,由新闻界的团体或专门的自律组织制定,只在这些自愿的组织内部有效。世界上最早的新闻自律组织是19世纪70年代瑞典的舆论俱乐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闻自律在各主要工业国家逐步完善和普及。已约有50多个国家有各种形式的新闻自律,20多个国家有自律组织。较著名的新闻自律有美国的《报人守则》(1911年)、《报业信条》(1922年)、《新闻记者公约》(1934年);日本的《新闻伦理纲领》(1946年);波兰的《记者行为法》(1983年)等。较著名的新闻自律组织有英国报业评议会、瑞典新闻公正委员会、波兰记者法庭等。它们的职责是:(一)为新闻工作者正常运用新闻自由的权利提供一定的保护。(二)监督新闻工作,防止滥用新闻自由。(三)审理涉及自律范围的诉讼,进行调解或仲裁,并予以相应的非法律性制裁。我国1981年以后,有的新闻机构开始制订一些内部的道德公约,1991年,全国记协通过《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