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则
由国务院修改税则领导小组直接领导,经海关总署努力,在原有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简称《新税则》,于1985年3月7日公布,3月10日实施。新税则仍然沿用了进出口税则合一制和最高最低两栏税则制。但在税则结构和税率两方面都做了较大的修改。一是采用了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又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加列子目或分目,使其成为具有我国特点的海关进出口税则。二是大幅度调整了进口税率,重点解决了过去税率偏高问题和税率之间的平衡问题,降低了进口关税税率,调整了税级结构。《新税则》在降低进口税率方面主要是掌握以下原则:(1) 根据发展生产的需要,较大幅度地降低国内资源有限、在短期内难以满足供应的原材料的税率;(2) 降低必须进口的机器设备的税率,特别是降低新技术产品的税率;(3) 对于国内不能生产的或生产数量不足或质量未过关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部件,适当降低或从低制订税率; (4) 根据发展旅游事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对一些餐料、物料适当降低了税率; (5) 对从第三世界国家大量进口的热带初级产品适当降低税率;(6)降低了税级的起点税率,除免税外,最低税率由原来的5%降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