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教龄津贴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教龄津贴对中等专业以下学校教师实行的一种津贴。其目的是为了照顾教龄较长的老教师和鼓励青年教师长期安心从事教育工作。1963年首先在小学教师中试行,后停止。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时恢复。1985年6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为了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长期从事本职业,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加发教龄津贴。津贴标准按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长短确定。从事教师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20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享受教龄津贴。教师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教龄。教师调离学校后,从第2个月起停发教龄津贴。实行这种津贴制度,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和提高教师的素质,对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教龄津贴发给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的除工龄津贴外的补贴。从事教师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育工作不满20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教龄津贴中国对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队伍设立的专项职务津贴。1985年工资改革规定,凡教龄满5年以上者,从第6年开始计发教龄津贴。教师若调离教学工作单位,则停发教龄津贴。 教龄津贴 教龄津贴发给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的除工龄津贴以外的津贴。凡是中专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企业办的学校一般不执行教龄津贴,但有些地区也参照执行。教师调离学校的,不亨受教龄津贴。 ☚ 流动施工津贴 基建包干节约奖 ☛ 教龄津贴 教龄津贴为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长期从事本职业发给的一种岗位津贴。从1985年开始实行。该项津贴按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计算。凡从事本职工作满5年不满10年者,每月发3元; 满10年不满15年者,每月5元; 满15年不满20年者,每月7元; 满20年以上者,每月10元。不从事该职业时,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教龄津贴。 ☚ 工龄津贴 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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