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教育法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教育法学西方关于学校与行政机关、学校与教职员工、学校与学生、学校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理论。它源于19世纪;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德国、美国和日本的教育法学得到蓬勃的发展。代表人物有H.黑克尔(Heckal)、 F.克莱因(klein)、 F.享内克(Henecke)、 W.爱德华兹(Edwards)、 M. C.诺尔特(Nolte)、 J. P.林恩(Linn)、 W. F.交尔克(Ganerke)、 G. M.约翰逊(Johnson)、 N. D.瓦伦特(Valente)。1954年在美国成立了“全美教育法问题研究会”(NOLDE);1972年创办《法律与教育杂志》。在日本,1963年兼子仁的《教育法》是该国第一部阐明教育法学基本原理的权威著作。1970年,日本成立“教育法学会”,并出版《日本教育法学会年报》。西方教育法学所研究的主要理论,包括:(1)受教育权利问题。认为这是个人天然地为自身积极生存制造幸福的主动权利,提出“受教育权利的平等”的口号。这种平等不仅要求行政与财政上的保证,而且要求法律的保障。国家应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谋求一种所有人都能适应其能力科学的学校体系。同时,必须采取具体的措施以便使所有的人都不因外部条件而妨碍其接受教育。(2)教育行政权力分配问题,也就是教育行政权集中控制与地方分权之争的问题。一方面,为了促进受教育机会均等和建立教育质量的统一标准,需要国家干预教育,加强权力集中;另一方面,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利益以及更好地适应地方发展,又需要地方乃至学校和教师有较大的权力。如何妥善解决此种矛盾,是西方教育法学面临的一个难题。(3)“教育自由”原则问题。教育自由指公民的教育参与自由、学校的办学自由、教师的教学自由和学术自由、父母的教育自由和学生的教育选择自由。核心是学校设置自由、学校办学自由和教师教学自由。(4)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包括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学自由权的含义和保障、工资待遇、工作条件、教师的事故与责任处理等。(5)学生的权利与义务问题。主要涉及学生基本人权的保障,要求国家的教育政策必须以“健康人格”的养成作为基本出发点。它不仅要求入学机会的均等,而且要求教育条件、效果及个人的发展机会都应体现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学生有依自己的志愿选择学校教师乃至选择教学内容的权利。另外,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宗教与教育、教育判例研究等等,西方学者也有所涉及。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Jiaoyu faxue以研究教育法律现象和教育法发生发展规律的新兴学科,它是法学和教育学交叉的学科。教育法学是本世纪随着各国教育立法迅速发展,各国教育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而出现的。德国学者汉斯·赫克尔(Hass·Heckel)和希普舍于1957年合著的《学校法学》是世界上最早的教育法学专著。教育法学一般研究教育法的性质、作用、体系;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教育法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及其规律;研究教育法律关系。在基本理论层次,教育权是教育法学研究的中心问题。它包括公民、学生、学校、教师、家长、社会、国家的教育权。在应用理论方面,主要研究各类在教育实际活动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如教师的侵权问题,教师的教学自由问题,学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家长和学校的法律关系,判例法的效力等等。国外教育法学的研究,从本世纪60年代开始兴盛。在西德,教育法学最早称为学校法学,是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的。最早的教育法学体系包括教育法律关系的研究,学校管理制度、法律地位的研究,以及学生、教师的教育权、教育自由等问题的研究。美国50年代中期,大多数师范院校开设学校法这门课程,并成立了全美教育法问题研究协会(简称NOLPE)。美国教育法学一般以判例法为主要研究对象,其代表著作是诺尔特(M·C·Nolte)和林恩(J·P·Linn) 1963年合著的《学校法——教师手册》。本书阐述了美国教育制度的法律基础,解释了教师雇用和聘任方面的规定,论述了教师的诸种权利和教师的职务责任。日本教育法学的研究比较全面,其代表著作是兼子仁等编的《从判例法看教育》,书中研究了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制度和教育法律意识。各国教育法学研究也有一些国际性交流。我国的教育法学是随着80年代我国立法工作发展和深入而出现的新兴学科。它的主要任务是解释和说明我国教育法和教育政策,研究教育实践活动中大量的法律问题,宣传和促进社会主义教育法制观念,建立和健全我国的教育法制工作。 ☚ 比较教育学 教育未来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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