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改造的功能行刑机构为实现行刑目的而设定、赋予教育改造的矫正罪犯的能力及其效益,是教育改造作用于罪犯主观构成时所释放和达成的效力状态。主要包括: (1) 晓谕功能。行刑机构为实现行刑目的,借助教育的形式,联结并转化精神介体的要求予罪犯个体意识的能力及其效益;(2)辨别功能。行刑机构为实现行刑目的,通过教育的形式,传达予罪犯个体意识以倾向性指令,从而形成罪犯具有同一倾向性个体意识及其所必要的认识能力的能力及其效益;(3) 置换功能。行刑机构为实现行刑目的,通过教育的形式,用集中浓缩于行刑目的而表现为精神介体内容的社会主文化取代、替换罪犯主观构成的能力及其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