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教师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教师法 “教师法”1995年7月台“立法院”通过。其适用范围为公私立学校及幼儿园的专任教师。根据该法规定,教师有成立教师自治组织的权利。在教师权利义务部分,规定教师聘任后,除非有特定理由,学校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教师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有关个人的决定认为违法或不当致使近其权益时,可向“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师享有工作权、教学自主权等权益,在教师互转、退休、离职和资遣时年资应合并计算;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教师可拒绝参与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所指派的与教学无关的工作或活动等。 ☚ 黄埔潮 教育基本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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