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容 纵容惯(惯纵) 宠爱纵容:惯宠 溺爱纵容(多指对幼年儿女):娇惯 宠爱娇惯:宠惯 纵容错误,使之滋长:养非 纵容奸邪:养奸 纵容敌人,任其强大:养虺成蛇 纵容和帮助动乱:养乱助变 庇护纵容:阿纵 徇私纵容:徇纵 故意纵容而不加干预:故纵 极为纵容,凡事依从:百纵千随 纵容敌人,留下后患,自己反受其害:养虎遗患 养虎留患 豢虎贻殃 (对错误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纵容) ☚ 纵容 姑息纵容 ☛ 故纵❶中国旧律指司法官吏断案放纵犯人,与“故出”义同。秦律称“纵囚”,《秦简·法律答问》: “何谓纵囚?……当问而端弗论,及偒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汉承秦制,“出罪为故纵”(《汉书·功臣表》注)。 ❷中国旧律指官吏见知犯法不举劾及不禁止的行为。《汉书·刑法志》: “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师古注曰: “见知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又《晋书·刑法志》:“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唐律疏议、卫禁》规定:阑入太庙等门,“故纵者,各与同罪”。疏议曰: “故纵者,谓知其不合入而听入,或知越垣而不禁,并与犯法者同罪。”《明律·兵律·宫卫》:“凡擅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杖一百;太社门杖九十; 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守及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清律》规定略同。 故纵 故纵法律名辞。放纵。明知其行为犯罪而放纵这种行为的进行称故纵。《汉书·刑法志》: “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颜师古注: “见知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 《汉书·昭帝纪》: “廷尉李种,坐故纵死罪弃市。” ☚ 鼓状 故斗 ☛ 故纵旧律中的罪名。指官吏故意宽纵囚犯。秦律称“纵囚”。汉律称“出罪为故纵,入罪为故不直”,仅限于放纵罪犯,与“纵囚”义同。至于张汤、赵禹所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中的故纵,指的是主管官吏知道部属犯罪而故意不纠举,应与犯法的部属同罪。《唐律疏议》中的故纵则是谓知其不合入而听入,或知越垣而不禁,并与犯法者同罪。其义均与纵囚有别。 故纵知情不举或故意为犯人开脱罪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