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犯不予引渡原则国际法上关于引渡的重要原则。首次出现于比利时法律中(1833年)。对该原则在理解上的分歧在于:国家对政治犯是可以不引渡(权力)还是不得引渡(义务)?通常的理解是,国家对前来避难的政治犯有义务不予引渡。适用该原则时,对“政治犯”内涵的确定至为重要,但国际法对政治犯的概念无明确定义。应当认为政治犯属于国内法的概念,判断政治犯的标准是一国的国内法。参照1957年欧洲罪犯引渡条约第3条的规定,被引渡犯人的罪行是否属于政治罪,其认定权属于被请求国。除政治犯外,对宗教犯罪和军事犯罪同样适用于该原则。 |